【香港交通】100年前警方是如何應付超速駕駛?
「頭搖又尾擺 飄移境界 不想醒覺只想感覺被放大」人類追求速度的心一直都在,因此自汽車發明後,司機在路上奔馳的情況並不罕見,一百年前的香港亦是如此。
香港大概在二十世紀初引入了汽車,在1910年代,擁有汽車的人都非富則貴,汽車數目只有十多部,車牌亦只有數字。雖然全港的汽車數量不多,但是卻引起了社會的討論和擔心。其中擔心的,就是香港的道路設計並沒有考慮到汽車的使用,以致當時的人、人力車、轎和汽車爭路,易生危險,不過更大的危機是當時的車速並沒有限制,交通意外越來越多。
在汽車進入香港的頭幾年,香港並沒有太多管制汽車的法例。直至1911年,政府修改自1899年便實施的《道路車輛規例》(之前比較像去規管人力車、單車等等的「車輛」),使法律追得上時代的進步。
在1911年的條例中規定了司機必須領有駕駛牌照,又禁止汽車進入寶雲道及堅尼地道,並且因應路面的繁忙情況而限制車速,由每小時七哩至二十哩不等。(即時速11.27公里至32.2公里)那麼,警方是如何檢控超速駕駛的司機呢?
1911年的10月便有一次警方打擊超速駕駛的行動。當時警方埋伏在灣仔一帶,在春園街的麥當奴警長看到了車牌為「13」的汽車在「飛車」。當車輛經過他面前時,他開始按秒錶,並同時向在軍器廠街的警員打手勢。而車經過軍器廠街後警員亦用手勢回覆麥當奴警長,警長按停秒錶後發現車輛用了71秒走完春園街至軍器廠街這段共547碼(即約500.2米)路。這個時候,我們在小學學到的數學便大派用場了——
500.2米 / 71秒 X 3600秒(每小時的秒數) /1000(米轉換成公里) = 25.36 公里/小時
25.36 公里/小時的車速超過了灣仔一帶16.1公里/小時的限制,因此被檢控及罰款。
隨著超速駕駛及交通意外的次數有增無減,香港政府於是再在1920年修改《道路車輛規例》,而比較大的改動便是加入了駕駛學習及考試制度。現時我們要學車,大多要報駕駛學院或自己搵師傅,但在二十年代,只需要一位有駕駛經驗的成人在旁指導便可以了,即是你的家長、朋友都可以,不過學車的地區就只限太子道及跑馬地。
另外,原來當年考車牌的考生亦會十分擔心路線的問題,因為考牌所走的路線都是由考官現場決定,但考官多數先會在「大館」上車,然後從堅道上到香港大學,然後從皇后大道西回到大館。
雖然汽車為我們帶來不少便利,但若然駕駛者或行人妄顧安全,不論是一百年前,還是現在,都容易釀成意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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